关于脱毛膏等五类原国妆特证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2021-12-21 编辑:巧巧日化信息部
在旧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定义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美白、防晒化妆品为特殊用途化妆品,以批准文号管理。而在新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特殊用途的特殊化妆品,不包括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即此5种用途的化妆品,不需按《化妆品注册证》管理,而是备案即可。
然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此5种用途的化妆品,原先已拥有行政许可批件,并且在有效期内的,是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还是必须注销后,重新备案才可以生产销售?《公告》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对此5种化妆品批件不予受理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但接受注销申请。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仍需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在过渡期内,无论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此5种化妆品仍旧可以继续进口、生产、销售。但过渡期后,未按照新规取得注册证或备案的,无论原批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均不得继续进口、生产、销售。
另外,在任何时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对此5类化妆品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就可以进口、生产、销售,没有什么过渡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