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白类化妆品将须持证销售
2015-06-30 编辑:巧巧日化信息部
6月26日,记者在市食药监局获悉,2015年6月30日后美白类化妆品销售需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作用机理一致。据了解,为控制美白化妆品的安全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将其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3 年12 月16 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 年6 月30 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增白功能。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应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名称及标签变更申请,原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5 年6 月30 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市食药监局保化科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勿购买生产日期在2015 年6 月30 日后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美白类化妆品。在选购美白类化妆品,可根据产品标示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化妆品→国产或进口化妆品数据库中查询,与上述批准文号不符或未查询到的产品不是批准的美白类特殊用途化妆品。